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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4〕2014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11月11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的工资24000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69元;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五、驳回申请人其余的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88号202室
联 系 人:肖佳、杨健鸿
联系电话:020-******
******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