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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必读】院内采购项目供应商须知

【置顶】【必读】院内采购项目供应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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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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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采购活动前应当详细阅读本须知。
二、供应商不得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如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无效响应:
(一)提供的资料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
(二)不具备采购公告/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三)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和格式提交、填写资料,或者提交、填写内容不齐全的;
(五)经评审小组认定,未对采购项目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医院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七)同一标的有两个或以上的报价方案的;
(八)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
(九)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十)不同供应商报价为同一企业、同一个人编制或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十一)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资料出现同一人的;
(十二)不同供应商的报价资料相互混淆的;
(十三)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的;
(十四)所提供的材料虚假或对技术规格参数进行虚假响应、与事实不符的;
(十五)与采购部门、项目用户单位及个人或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十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十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不正当行为的。
******医院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办公秩序的;
******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罚期内仍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
(二十)法律、法规和采购公告/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医院的采购活动,将其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予以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医院合同模板条款是供应商报价承诺的组成部分,成交供应商将按此模板签订合同,请认真阅读采购项目合同条款,并且同意所述内容。
五、供应商必须按照项目要求响应******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认定处罚。
六、供应商若认为采购项目需求存在倾向性,应在项目报价截止前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出质疑,采购部门将视质疑情况做出回应,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答疑、项目延期、项目修改、不予接受质疑和项目取消等回应方式,供应商逾期质疑恕不受理。
七、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报含税人民币价。所提交的报价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后的90日内保持有效。
******医院审批权限报批确定成交供应商。
九、所有相关资料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公制系统,所有相关资料使用的日期、时间均采用北京时区的日期、时间。
******医院
******办公室
******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节选)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轻微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截标后擅自撤回采购响应文件。
(二)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三)已报名参加中心院内采购活动而无故不参加的,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四)因供应商原因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未能签订合同的。
(五)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项目未按合同要求通过验收,影响中心工作开展的
******医院环境等问题违反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受到职能部门追究违约责任的。
(七)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受到相关职能部门经济处罚、约谈或在职能部门组织合同期满考核中被评不合格的。
(八)在装修改造或修缮工程中,因供应商原因完工后不及时办理结算送审资料并在职能部门书面催告后仍拖延办理的。
(九)提出质疑或异议,查无实据的。
(十)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的。
(十一)拖欠单位人员工资或材料设备款,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参加采购项目市场调研活动存在不诚信、提供伪造资料,影响调研信息收集的。
(十三)其他采购人或上级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的。
第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不良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
(一)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委员会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六)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七)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八)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九)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十一)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货物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二)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
(十三)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的约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严重影响中心或有关部门日常工作,遭到职能部门投诉的。
(十四)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质疑的,或恶意投诉查无实据的,或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投诉的。
******医院环境等问题违反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受到相关职能部门追究违约责任后,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六)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按相关程序提前终止合同的。
(十七)拖欠单位人员工资或材料设备款,影响恶劣的。
(十八)其他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及中心认定为不良行为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所称恶意串通,包括以下情形:
(一)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
******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四)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二)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个自然人或者企业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十三)投标文件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合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以芯片、硬盘或网卡序列号等相同为证据)。
******委员会认定供应商存在其他围标或串标情形。
(十五)经采招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供应商存在不良行为的,中心可视情节轻重在6个月至3年内拒绝该供应商参加中心采购活动,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有效期为发出处理结果通 知书之日起到拒绝参加采购活动完结之日止。不良行为公告期与生效期相同。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中心按程序报送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处罚,不良行为供应商将承担由国家和省市信用平台进行公示曝光及3年内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利后果。
第十七条供应商轻微不良行为累积2次或以上的,或同一事项累犯2次的,计为严重不良行为1次,按照中心对供应商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理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供应商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不良行为的,6个月至1年内拒绝该供应商参与中心采购活动。对情节严重者,可依相应程序作出加重处理的决定。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恶意串通行为的,2年内拒绝该供应商参与中心采购活动。情节严重者,可依相应程序作出加重处理的决定。
第十九条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公开期限内,中心依法将相关信息用于中心采购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文件获取、资格条件评审、择优评审。
第二十条供应商发生下列不良行为仍然参与中心采购活动的,经查证属实,3 年内拒绝该供应商参与中心采购活动。
(一)在最近3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被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
(四)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asite/jsbpp /index)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六)在近 3 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供应商发生火灾、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
(八)同一年度内被认定为不良行为供应商累计达到 2 次。
(九)其他经认定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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