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22x2)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3162-3174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张雪宜2024年5月工资4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390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700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温静2024年5月工资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3218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1300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黄一梅2024年5月工资524.1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6594.50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1300元、材料报销费用2537.12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陈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768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8009元;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张绮琪2024年5月工资524.1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573.20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200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材料报销费用85.65元;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张小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056.60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400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4214元;7、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赵焕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210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5410元;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陈冰冰2024年5月工资1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794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1400元、材料报销费用1633.86元;9、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刘家欣2024年5月工资524.1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535.12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600元、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材料报销费用1612.50元;10、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黄佩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716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800元、材料报销费用2636.27元;1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蔡贤梅2024年5月工资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366.76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1100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1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胡琴2024年5月工资393.1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234.50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800元、材料报销费用662.24元;1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黄文忠2024年5月工资524.1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723.30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400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14、驳回申请人张雪宜、温静、张小宁、赵焕新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张雪宜、陈芮、刘家欣、蔡贤梅、胡琴、黄文忠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法院起诉。温静、黄一梅、张绮琪、张小宁、赵焕新******法院起诉;期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20-******。
************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22x2)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3162-3174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张雪宜2024年5月工资4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390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700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温静2024年5月工资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3218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1300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黄一梅2024年5月工资524.1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6594.50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1300元、材料报销费用2537.12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陈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768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8009元;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张绮琪2024年5月工资524.1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573.20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200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材料报销费用85.65元;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张小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056.60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400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4214元;7、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赵焕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210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5410元;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陈冰冰2024年5月工资1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794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1400元、材料报销费用1633.86元;9、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刘家欣2024年5月工资524.1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535.12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600元、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材料报销费用1612.50元;10、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黄佩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716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800元、材料报销费用2636.27元;1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蔡贤梅2024年5月工资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366.76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1100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1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胡琴2024年5月工资393.1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234.50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800元、材料报销费用662.24元;1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黄文忠2024年5月工资524.1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723.30元、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工资400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14、驳回申请人张雪宜、温静、张小宁、赵焕新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张雪宜、陈芮、刘家欣、蔡贤梅、胡琴、黄文忠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法院起诉。温静、黄一梅、张绮琪、张小宁、赵焕新******法院起诉;期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