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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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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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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为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办公室发布的《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4-2)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省内已通过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填报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下同)。

******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见附件1)。

  (三)协议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见附件2,3)。

  二、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本次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上述两类耗材采购周期为3年。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协议时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由地市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医保部门,书面说明材料经公示后无异议同意调整。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每年应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产品挂网,组织签订合同。各采购平台应及时完成相关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和产品挂网工作,确保医疗机构中选结果按时落地实施;使用国家最新版耗材编码,做好与省招采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及时组织采购主体、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根据临床合理需求,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需结合临床实际优先选用按《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中规则一中选的中选产品)。

******医院在采购和使用本次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确保回款。各地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掌握进度,确保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合理引导,及时上报存在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

  1: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pdf

  2: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xlsx

  3: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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