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集团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平台”)开展常态化价格核查工作。现将核查发现部分药品情况进行公示,具体事项如下:
一、公示内容
经核查发现的在广州平台的挂网价格高于挂网监测价的药品。
二、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3月4日(周一)24时。
三、相关要求
(一)请企业在公示时间内登录广州平台进入“新交易采购”模块“调价管理”-“价格核查公示”菜单栏查看公示内容。
(二)如公示药品在广州平台的挂网价格确高于挂网监测价的,请企业在公示时间内对公示价格进行确认。企业确认后的次日零时,系统将自动调整该药品在“新交易采购”模块的挂网价格。
(三)如企业对公示药品的挂网监测价存疑,请自查核实,并通过广州平台“救济渠道”模块发起“价格信息”类别的申(投)诉,同时提交《企业价格自查表》(登录广州平台系统后在右上角“帮助文档”中下载模板)、各省挂网截图和交易截图(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等证明材料、自拟《情况说明函》,以上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关联药品ID提交,选择其他申(投)诉类别、未关联ID提交或《企业价格自查表》填写有误的将不予受理。
注:1.《企业价格自查表》的内容应填写完整,扫描件清晰可见;2.“是否在该省存在挂网”和“是否在该省交易”两栏必填(不可留白),如无则填“否”,如有则填“是”且必须相应填写时间(年、月、日)和价格,并附上挂网截图或交易截图,按序合并为一个PDF。
(四)如企业不确认公示药品的挂网监测价,且未按上述第(三)点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广州平台将于公示期满后暂停该药品挂网。逾时未操作,视为不确认公示药品的挂网监测价。
(五)请企业高度重视药品价格核查工作,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认价格信息,并对价格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企业存在虚报、漏报、瞒报价格信息的,一经查实,平台将按规定移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处理,同时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记录及信用评级,并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相应处置措施,相应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请各有关单位关注平台网站;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拨打020-******咨询。
特此通知。
附件:常态化药品价格核查情况公示(******批次).pdf
******有限公司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2月29日